近日,十堰市郧阳区教育局发布通知,启动2025年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报工作,最高补贴10000元。
根据湖北省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2022至2024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郧阳区基层单位就业满一年后可分三年申请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年最高6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15日,需通过就业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材料,逾期不予补报。此举旨在鼓励青年投身基层,助力乡村振兴。
十堰市郧阳区教育局关于开展
郧阳区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以及《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2025年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资格
1. 毕业年份认定。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补偿,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
2. 应届毕业身份认定。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我省指定地区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基层单位到岗工作。如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因单位招聘流程原因,实际于毕业次年1月1日后(含)到岗工作的,毕业次年不得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继续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除招聘流程原因外,因其他任何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就业的,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属于政策补偿范围。
3. 工作地点认定。应届毕业后工作地点应为纳入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指标(具有正式编制)的应届毕业生。
4. 关于补报。对于符合条件的2022年、2023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1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纳入补报范围。
二、规范申报流程
1. 政策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我省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在本地发布受理通知或公告时,要主动公布本地咨询热线、受理地点、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及时解答咨询,做到申请一次性办结。
2. 材料提交。申请人应在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向就业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申请,并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及其他必要材料。
3.县级审核。郧阳区学生资助中心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算学费补偿金额,并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报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市级复审。郧阳区学生资助中心在受理结束后将《基本情况表》上报至十堰市教育局,十堰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科对郧阳区报送的《基本情况表》进行复审并汇总。2025年8月15日前,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基本情况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
三、正确填报材料
各地在填写《基本情况表》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学历、学制。学历为学生应届毕业时的最高学历(如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制为毕业时最高学历的正常学制,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学制。专升本按读本科时间、本硕连读按读硕士时间、中职高职连读按读高职时间、第二学士学位按读第二学士学位时间填写学制,第二学士学位不能将本科与第二学士学位学制时间及学费累计计算。
2.年学费缴费标准。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应以学校提供的收正式据或盖有学校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每年缴费学费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年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3.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计算。
4.年享受补偿标准:
(1)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3;
(2)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3;
(3)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3。
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
附件: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doc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