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十堰公开悬赏9人

时间:2025-08-15 10:47 来源:茅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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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302执悬4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十堰聚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615491061U,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柳斌。

01

※被执行人:柳斌,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179号。

02

※被执行人:王慧,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179号。

※执行案号:(2024)鄂0302执838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2295014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18062176501

联系人:宋法官

(2025)鄂0302执悬4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03

※被执行人:邓蛟,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良荣花园1栋5单元401。

04

※被执行人:杨师英,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良荣花园1栋5单元401.

※执行案号:(2025)鄂0302执80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0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264997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472684

联系人:王法官

(2025)鄂0302执悬4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05

※被执行人:刘家林,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襄阳路12号东城之光现代城。

※执行案号:(2025)鄂0302执恢183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1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18062176501

联系人:宋法官

(2025)鄂0302执悬4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2民初46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

※被执行人:李炜炜,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居委会8组。

※执行案号:(2025)鄂0302执469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2民初462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153240.6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奖励;如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根据下落成功拘传的奖励200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472983、13429958507

联系人:陈法官

(2025)鄂0302执悬4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2

※被执行人:吴庆辉,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谢官冲路4号7栋105室。

※执行案号:(2023)鄂0302执3593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32519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472876

联系人:万法官

(2025)鄂0302执悬4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3

※被执行人:张豪,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50号。

※执行案号:(2025)鄂0302执1544号

※执行依据:(2025)鄂03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337100.5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472876

联系人:万法官

(2025)鄂0302执悬4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4

※被执行人:潘海明,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12号1栋1单元102室。

※执行案号:(2022)鄂0302执恢1151号

※执行依据:(2019)鄂03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2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472617

联系人:吴法官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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