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起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肖某军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多人巨额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以肖某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某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1年至2018年期间,肖某军为了在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引进工程项目、违规办理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某市公安局局长刘某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康某、卢某,市委政法委书记肖某,某银行支行行长吴某某,某信用社主任邓某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等7人(均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1100万余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30万港元、1万新加坡元。
另查明,肖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7项罪名,已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定罪处刑。
办理情况
本案由潜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军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肖某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肖某军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肖某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陈某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司法掮客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原系某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陈某明经人介绍与涉黑犯罪分子汪某某(另案处理)的亲属相识。2008年1月至2013年10月,陈某明明知自己无相应职权,仍谎称可以为汪某某在办理强制措施变更和案件申诉改判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引诱、迫使汪某某的多名亲属向其提供“活动经费”共计670.5万元。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明为寻求和感谢某人民法院退休干部薛某(另案处理)为汪某某在案件申诉改判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薛某共计121万余元。陈某明退还汪某某亲属、支出法律服务和交通费等费用108万余元后,将汪某某亲属支付的“活动经费”余款440万余元占为己有。
办理情况
本案由宜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明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罪,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宜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谎称有能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刑事处罚,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陈某明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其所犯诈骗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陈某明非法所得44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明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朱某青行贿案——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加大对行贿犯罪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朱某青为在高岭土破碎加工业务承揽、高岭土加工销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某国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某华(另案处理)财物共计1269万余元。在张某华的帮助和关照下,朱某青获取巨额利益,经鉴定,朱某青通过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为3971万余元。被告人朱某青到案后主动退缴了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885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秭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青犯行贿罪,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青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朱某青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继续追缴朱某青获取的不正当利益308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朱某青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监察机关配合人民法院继续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2525万余元,共计追回3410万余元。
案例4: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李某平单位行贿案——依法严惩生态环保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21年,时任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单位)董事、某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董事的被告人李某平,为前述3家单位在拓展承接环评业务、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某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某某、某市环保局副局长谢某及巡视员赵某某等3名国家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财物共计1196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李某平犯单位行贿罪,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以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李某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霍某明行贿、对单位行贿案——依法严惩医疗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至2024年2月,被告人霍某明为在麻醉药品销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以药品回扣名义送给某市中心医院麻醉科主任肖某(另案处理)40万余元以及该医院麻醉科(另案处理)245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安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明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明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回扣,以霍某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霍某明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6:徐某行贿案——依法严惩招投标领域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为在多个农商城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2次送给时任湖北省某社副主任明某某、时任湖北农商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时任湖北某农产品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涂某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财物折合共计307万余元。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徐某在多个地区中标多个工程项目并承建。
办理情况
本案由天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陆兴敏